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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山東省事業單位章程制定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為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是山東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所屬副廳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由原山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山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及山東省高等院??萍奸_發服務中心于2005年合并組建。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為山東省濟南市文化西路29號,網址為www.0833hetong.com。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為財政補貼,開辦資金為18758萬元。

  第五條 本單位舉辦單位為山東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為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單位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教育招生考試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研究制定全省教育招生考試工作實施方案、錄取工作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招生考試工作,負責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工作。

  (三)負責組織大學英語四六級、計算機等級等社會證書類考試,承擔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四)承擔《現代教育》雜志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承擔自學考試教材資料發行管理工作。

  (五)開展相關業務咨詢和培訓工作。

 

第三章 黨的領導

  第七條 本單位黨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本單位改革發展重大問題,支持院長依法依規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全面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推動本單位各項工作任務高質量完成。

  第八條 各黨支部負責宣傳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決議,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團結組織群眾,努力完成本部門工作任務。

 

第四章 舉辦單位

  第九條 省教育廳對本單位行使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了解本單位工作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任免本單位除院長之外的其他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

  (三)安排本單位應承擔的臨時性的重要工作。

  (四)檢查、督促本單位履行工作職責情況及落實工作部署和工作計劃情況。

  (五)查閱本單位院黨委會議和院長辦公會議紀要。

  (六)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行使與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其它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院黨委會議按程序行使下列職權:

  (一)研究決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二)研究決定本單位內部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未納入預算的10萬元以上額度的臨時性、突發性資金使用事項。

  (三)研究決定本單位黨的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決定本單位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研究決定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決定本單位黨委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七)研究決定需要審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院長辦公會議按程序行使下列職權:

  (一)傳達學習上級部門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研究本單位重大政策的貫徹措施和組織實施方案。

  (三)研究決定本單位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

  (四)研究決定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

  (五)研究決定本單位年度財務預決算及中長期財務規劃。

  (六)研究決定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未納入預算的10萬元以下額度的臨時性、突發性資金使用事項。

  (七)研究決定需要審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本單位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全院文秘、人事、財務、行政、后勤、信訪、對外服務大廳等工作。

  (二)黨群工作處。負責全院黨建、組織、宣傳、督查、保密、工會、共青團、婦委會、老干部等工作;負責《現代教育》雜志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

  (三)考務協調處。負責考務規范制定、違紀作弊處理、成績復核等工作。

  (四)普通高校與研究生招生考試處。負責普通高考、研究生、專升本、港澳院校內地招生等招生考試的組織管理等工作。

  (五)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處。負責高中學業水平合格考試、初中后高職及“3+4”貫通培養錄取、教育招生考試課題的組織管理等工作。

  (六)成人高校招生考試處。負責成人高考、大學英語四六級、計算機等級、教師資格、海外考試等招生考試的組織管理等工作。

  (七)自學考試處。負責自學考試及其實踐環節考核、考籍檔案、助學機構備案的組織管理等工作。

  (八)普通高考命題處。負責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春季高考、藝術類專業統考命題的組織管理等工作。

  (九)成人考試命題處。負責自學考試全國統考課程和全省統考課程、專升本考試命題的組織管理等工作。

  (十)信息管理處。負責教育考試信息管理、技術支持、數據統計、標準化考點建設等工作。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委書記、院長由省委省政府任命,其他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院長經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核準登記,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單位日常工作,組織實施院黨委會議、院長辦公會議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六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條 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十六條 本單位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本單位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維護資產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

  第十八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訂立的捐贈、資助協議,合法、合規使用捐贈資助財產。

  第十九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后,依規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分為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三種類型,按規定實行相應的崗位聘用制度。

  (一)管理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管理。

  (二)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工作人員取得的相應任職資格,實行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制度,科學制定崗位競聘方案。

  (三)工勤人員:根據工作人員取得的相應任職資格,實行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制度,科學制定崗位競聘方案。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新聘用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除外),本單位提出用人計劃和招聘條件,其他工作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按年度對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按所聘崗位享受相應工資待遇。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予以退休。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按照《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魯政辦發〔2010〕73號)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依法設立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章程以及開展業務活動所要求的資質等。

  (二)依法變更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等。

  (三)年度報告的信息:開展業務活動情況、資產損益情況、變更登記的執行情況、績效和受獎懲情況、涉及訴訟情況、社會投訴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依法依規公開社會和考生應知的各類信息,包括考試招生政策、錄取程序、錄取結果、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通過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以及新聞發布會、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等方式發布信息。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依法對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并相應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情形。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注明理由。

 

第八章 終止程序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上級主管部門和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對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和結算。

  第三十一條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向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申請注銷登記,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法規內容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本單位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訂,由院黨委會議按程序審議通過,經舉辦單位核準后,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1年4月2日院黨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辦理。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備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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